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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出台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物业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物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据了解,一般情况,业主收房时,除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的情况外,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否则,从开发商书面通知业主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视为开发商已经交付房屋。但如果房子状况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构成不收房的理由,业主也就没有支付物业费的义务。(本文来自《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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