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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小区投放鼠药被儿童误食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7/16 15:51:54 阅读次数:

         为消除鼠患,武昌白沙洲街某小区物业设置毒饵站,投放灭鼠药品,不料毒饵却被小区住户黄先生2岁儿子误食,经医院紧急抢救,小孩幸无大碍。黄先生讨说法,可物业公司声称与己无关,是家长看管不严所致。最后经律师维权,物业公司同意赔偿千余元。

        今年5月,接街道灭除辖区鼠患的指令,小区物业立即组织投放鼠药,在辖区主要路口设置毒饵站,站点印上红色警示标语,通过居民代表大会多次提醒,然后在站内投放灭鼠药品。

        放完药后,有一天突然接到居民反映:小区住户黄先生2岁儿子误食鼠药,出现中毒症状,黄先生家人及时将儿子送医院抢救脱险。

        据介绍,黄先生当时不在家,妻子领小孩在小区内玩耍,与人聊天时,小孩曾跑进毒饵站,不久就出现中毒症状。此时,妻子才发现小孩手中残留毒饵。

        黄先生惊魂甫定,就找到物业公司,指责其投放鼠药前未做好宣传工作,设置的警示标志不明显,导致其子误食鼠药。要求其承担全部治疗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物业工作人员认为,已在灭鼠站印有红色警示标语,且通过居民代表大会多次提醒,已尽到告知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双方僵持不下,白沙洲街调委会指派调解人员与社区律师谢学斌一道,调解此纠纷。

        谢律师解释,双方在此事中都存在责任:物业一方仅标识毒饵站字样,并不能使不识字的小孩、老人等获知信息。在公共场所投放鼠药前,应做到多形式多群体宣传提醒,并定期对各投放点巡查,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孩子家长也存在监管缺失的责任,2岁幼童对于危险没有辨识能力,其父母负有监管、保护职责。然而,黄某父母却放任其脱离监护误食鼠药,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经过几番努力,双方达成协议,由相关物业单位赔偿黄先生医药费等千余元,黄先生夫妇也保证今后一定加强对儿子的监护与教育。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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