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房屋漏水是小区中高发问题之一,上下层漏水经常会造成住户之间产生纠纷和矛盾。 2012年7月,金坛某小区居民印某家的天花板、客厅北墙体大面积损坏,印某随即找到楼上邻居冯某,冯某到楼下时,印某家的天花板、墙体、走廊等处仍在滴水。该纠纷经居委会和物业调解无果后,印某诉至法院要求冯某修好管道,赔礼道歉或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家中天花板、墙体、走廊等处大面积损坏,虽属公共排水管渗漏所致,但直接原因在于被告房屋装修时防水设施存在缺陷,导致地面积水渗漏至楼下,被告作为房屋所有人,有义务对房屋行驶管理职责。本案中,原告的损害后果客观存在,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该损害后果与被告家中管道渗水、地面积水并漏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遂判决被告实际损失2412元、鉴定费700元,合计3112元。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并不适用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驳回原告该项请求。(来源中国江苏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