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钟先生家住某花园小区,2011年3月,他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由于拖欠物业相关费用,钟先生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钟先生辩称,自己知道拖欠费用的行为有违物业服务相关条例,但一切源于物业公司无视业主利益,长期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譬如未经业主同意私自拆除楼层大堂原配的手动照明开关和灯具,私自移走小区观景带树木,私自改变原规划三层商场,加建成四层等等。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本案中,钟先生及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业主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据此,判决钟先生支付拖欠物业公司的管理费、水电分摊费等共计五千多元及滞纳金【来自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 解析:近年来,一些小区的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在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通常采用拒绝缴纳物业费的办法试图加以解决,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有时致使事态进一步恶化。《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享有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按照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可见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因为物业管理公司开展服务需要有一定的资金保证,其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业主如不能按时交纳,必定造成物业公司经费不足,导致其无法更好地开展服务,造成服务质量的下降。 有的业主可能会说,是物业公司服务不好,我们才不交费的,小区里居住着成百上千或成千上万的业主,物业公司的服务不一定会使每位业主都满意,部分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有意见也是正常,但通过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方法并不可取。解决问题的关键是,业主应当通过正常的途径,如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沟通加以解决;必要时也可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如果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确实差而通过上述途径不能解决,业主还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决定解聘服务质量差的物业公司,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当然,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通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服务质量标准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有约定的,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处理,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达不到服务标准业主可以不交服务费用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理。 提示:业主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应秉承“缴纳费用是原则,改善服务是目的”的宗旨,因为物业费是物业公司的绝大部分收入来源,没有物业费稳定的收入肯定会影响物业服务质量,从而影响全体业主的利益。遇到物业纠纷,切勿以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方式维权。 |